-1-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民初45号原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强北路1019号华强广场D座701(国际创客中心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90129G。
法定代表人:邱家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敏,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聚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城东新城大道939号尚城国际5东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7QJ926J。
法定代表人:张梨平。
原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聚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 彦审判员 张 葳审判员 赵素萍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 英-1-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民初45号原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强北路1019号华强广场D座701(国际创客中心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90129G。
法定代表人:邱家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敏,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聚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城东新城大道939号尚城国际5东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7QJ926J。
法定代表人:张梨平。
原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聚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