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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天天隆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厦民初字第352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天天隆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天天隆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谢林,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天天隆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区文兴东二里63—64号店面。

负责人李更喜,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天天隆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厦门天天隆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代理审判员  谢爱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晓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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