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77-2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希恒。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希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