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5598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杨永清,男,汉族,1987年4月27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永清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永清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各大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