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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鑫盛达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潍知初字第164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鑫盛达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164号原告:宜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宜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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