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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与肖惠荣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朝民初字第21307号
案件名称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与肖惠荣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肖惠荣;北京海东凯鑫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21307号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晋宁县工业园区宝峰片区。

法定代表人周靖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晓波,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承渝,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惠荣。

被告北京海东凯鑫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豆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宝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惠荣、被告北京海东凯鑫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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