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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吴晓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汕尾中法民三初字第7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吴晓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吴晓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尾中法民三初字第7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晓杰,男,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国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为50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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