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尾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雍,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黎美香,女,汉族,1968年10月7日生,海丰县人,住海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美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美香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国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为50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