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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雪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宜民三初字第0003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雪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李雪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三初字第0003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居伟,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雪年,男,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华敏审 判 员  陈澜竞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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