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郑知民初字第610号
案件名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张小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61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改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六,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系XX市XX区XX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张小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自愿撤回对张小六的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