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感中知初字第00046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陈述案情、参与法庭调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撤回起诉、参与调解、和解、代为主张、承认、变更、放弃、增加诉讼请求、代为上诉、代为参与二审应诉、代为签署和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收取赔偿金(含合理支出)、撤诉调解退费、对方应承担的其他费用。
被告熊小明,系云梦县梦北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小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