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献其,系永康市古山镇英山世纪华联超市世雅上村菜市场加盟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锡金,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包彬,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献其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知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献其于2014年7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献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献其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谢献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