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冯琳,女,汉族,1988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伯安,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恒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989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
委托代理人:许文飞,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琳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恒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01××××.9)一案中,原告冯琳于2014年6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冯琳负担。
原告冯琳预缴受理费1157元,财产保全费1024元,合计2181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