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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锡刑执字第03315号
案件名称丁金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丁金方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3315号罪犯丁金方,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初中文化。

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

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澄知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金方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4年7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提出,罪犯丁金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

罪犯丁金方,在2014年4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85分。

为此,2014年2月获监狱表扬,2014年5月获监狱记奖。

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建议对罪犯丁金方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丁金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罪犯丁金方对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的判决已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丁金方自刑罚执行以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丁金方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金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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