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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爱洁废油回收有限公司与成都佳乐油脂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鄂襄阳中知民字第00033号
案件名称襄阳爱洁废油回收有限公司与成都佳乐油脂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襄阳爱洁废油回收有限公司,成都佳乐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阳中知民字第00033号原告:襄阳爱洁废油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世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槐光、邴世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佳乐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爱洁废油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爱洁公司)诉被告成都佳乐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佳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爱洁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佳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爱洁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佳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爱洁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佳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为5250元,由原告襄阳爱洁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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