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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荣与黄玉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泉民初字第642-2号
案件名称陈锡荣与黄玉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锡荣,黄玉忠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642-2号原告:陈锡荣,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赵南华,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重,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玉忠,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李伟,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锡荣与被告黄玉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锡荣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锡荣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锡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陈锡荣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审 判 员  张国民人民陪审员  洪渊源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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