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51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三联保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逮金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三联保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已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