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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海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长民三初字第102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海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海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三初字第102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成,男,汉族,1990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争议已经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作出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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