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三初字第0005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寒,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从富,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从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叶从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勤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人民陪审员 钮震球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