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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成都市文化用品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锦江民初字第694-2号
案件名称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成都市文化用品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成都市文化用品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694-2号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新。

委托代理人沈国银。

被告成都市文化用品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书荣。

委托代理人王小兵。

本院在审理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想公司)诉成都市文化用品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文化用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艺想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艺想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文化用品公司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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