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诉缪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通知刑初字第0014号
案件名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诉缪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缪某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通知刑初字第0014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某,男。

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4年6月3日,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王边国,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边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缪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海门市三星镇叠石桥国际家纺城一期4101号的博彩印业门市部内,销售给张正民、王海胜等人非法制造的江苏紫罗兰家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注册商标标识合计37485件,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4545元,另公安机关在其门市部内查扣到尚未销售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29543件、罗莱家纺树脂印刷模板37张、水星家纺树脂印刷模板1张。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期间,被告人缪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海胜(另案处理)非法制造的、标有江苏紫罗兰家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紫罗兰图案商标的水洗标6000张。

(2)2011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缪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11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海胜非法制造的、标有南通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LUOLAI商标的水洗标1000张、斜标350张。

(3)2012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1205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正民(另案处理)非法制造的、标有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MERCURY、水星图案商标的纸质吊牌300套、吊粒2100个、布标1000张、布制水洗标1000张、皮标50张、拉链头150个、非法制造的标有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富安娜图案商标的纸质吊牌300套、水洗标2500张及非法制造的标有南通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LUOLAI、罗莱家纺及罗莱图案商标的纸质吊牌300套、吊粒1050个、布制水洗标1000张、皮标50张、大号包装袋10个、小号包装袋25个。

(4)2012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缪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32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海胜非法制造的、标有南通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LUOLAI商标的水洗标2000张、标有上海恒源祥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注册的恒源祥、Fazeya商标的水洗标2000张、斜标700张。

(5)2012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正民非法制造的、标有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MERCURY、水星图案商标的斜标350张。

(6)2012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175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正民非法制造的、标有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富安娜图案商标的无纺布袋250个。

(7)2012年期间,被告人缪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海胜非法制造的、标有江苏紫罗兰家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紫罗兰图案商标的水洗标10000张。

(8)2013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缪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海胜非法制造的、标有江苏紫罗兰家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紫罗兰图案商标的水洗标4000张、标有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MERCURY、水星图案商标的水洗标1000张。

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缪某某被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海门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缪某某经营的博彩印业搜查时,扣押到尚未销售的非法制造的标有LUOLAI注册商标的蚊帐包装袋28个、标有水星图案注册商标的枕头包装袋50个、标有罗莱图案注册商标的冬被包装袋10个、标有罗莱图案注册商标的四件套包装袋184个、标有水星图案注册商标的四件套包装袋200个、标有罗莱图案注册商标的夏被包装袋21个、标有LUOLAI注册商标的吊粒7000个、标有水星图案注册商标的吊粒17850个、标有MERCURY注册商标的布标500个、标有LUOLA注册商标的布标100个、标有富安娜图案注册商标的水洗标1800个、标有恒源祥注册商标的水洗标1800个,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总计29543件以及罗莱家纺树脂印刷模板37张、水星家纺树脂印刷模板1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在庭审中均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同案行为人王海胜、张正民等人的供述,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南通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江苏紫罗兰家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等书证,以及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惩处。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缪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认为可适用非监禁刑,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王边国的此点辩护意见。

涉案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等赃物,应予没收。

综上,为严肃国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总计29543件以及罗莱家纺树脂印刷模板37张、水星家纺树脂印刷模板1张,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华审 判 员  汤荣平人民陪审员  朱长胜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