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548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喜全,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喜全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