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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德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洛知民初字第125号
案件名称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德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德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125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505号16幢。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乔乔,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德明,系焦作物资城吉祥铝塑板经销部经营者。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德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德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是焦作市,被告张德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德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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