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90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孝樟(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云红,系杭州市西湖区东瑞汽配经营部业主。
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吴云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萍独任审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