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32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献有。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献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