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民事裁定书(4)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46号
案件名称民事裁定书(4)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彦平,河北野生原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46号原告胡彦平,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平山县西回舍村农民,住本村。

被告河北野生原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两河乡西李坡村。

法定代表人任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彦平与被告河北野生原度假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彦平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彦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彦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彦平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