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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4民终58号
案件名称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民终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朱保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宇珊,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珠海市一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谭志飚,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珠海市一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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