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440号申请人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木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桂凤、方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万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胜,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州万润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为防止将来判决不能执行,且申请人已经就此申请提供了财产担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州万润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