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17号原告:余国祥,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代理人:袁敏华,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媚,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系中山市古镇仁利灯饰配件门市部业主。
被告:张富红,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淅江省象山县,系中山市横栏镇玖阳铜铝配件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祥诉被告汤媚、张富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06××××.8)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7元,减半收取为653.5元,由原告余国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