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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叶小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236号
案件名称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叶小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叶小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236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7985888-9。

法定代表人张樟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小青,系佛山市南海盐步清晖百货行的经营者,经营场所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南国小商品城中区11街*****号。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同年7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15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多交的77.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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