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66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芳、黄芳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顺书,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凌顺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凌顺书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陈 璟人民陪审员 林 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晓夏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