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初字第248-1号原告:杭州博格达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万达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吴来声。
委托代理人:王梨华。
委托代理人:刘亚莉。
被告:诸暨市欣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福门新村42幢1#。
法定代表人:祝震。
委托代理人:黄悦波、王晓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博格达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欣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欣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博格达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博格达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