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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利与被上诉人杨明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泰中知民辖终字第00001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黄利与被上诉人杨明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利,杨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知民辖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

上诉人黄利因与被上诉人杨明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知民辖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查明,杨明系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业主。

2009年3月14,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受让注册号为1954988“罗马假日LUOMAJIARI”商标。

该商标曾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知名商标证书”的荣誉称号。

黄利开设的靖江市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店的经营范围与杨明开设的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相似,其店招及装潢等使用“罗马假日”字样与杨明注册商标相似。

杨明认为黄利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诉讼。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案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批准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当事人住所地在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区、高港区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为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集中指定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且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符合上述集中管辖的情形,靖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黄利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主要理由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方面,一审法院仅对级别管辖进行了审理。

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靖江,靖江法院无权受理本案。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

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杨明认为黄利开设的靖江市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店的店招及装潢等使用了“罗马假日”,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提起的诉讼,属于侵权纠纷。

黄利开设的靖江市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店位于江苏省靖江市,即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江苏省靖江市。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下。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属于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

综上,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黄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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