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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张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潍知初字第278-3号
案件名称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张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78-3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了(2014)潍知初字第278-1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了被告张**在**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现原告提出申请,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要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在**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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