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龙琦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该公司企管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峰,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卫平,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龙琦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琦互联网服务公司)与被上诉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科技(北京)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软星科技(北京)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郑民三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
龙琦互联网服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龙琦互联网服务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确定于2014年7月1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开庭当日,龙琦互联网服务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龙琦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元,由郑州市龙琦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