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民三初字第1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胡义芳,男,汉族,1958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周官桥乡东家村自然组5号,系益阳市朝阳家家乐电器燃具店经营者,经营场所益阳市白鹿路27、29号。
委托代理人罗如意,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胡义芳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胡义芳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