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初字第07517号原告北京时尚汇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2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公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戎燕茹,山东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公建,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戎燕茹,山东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可隆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京畿道果川市别样洞1-23可隆大厦。
原告北京时尚汇百货有限公司、黄公建诉被告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4年6月18日,原告北京时尚汇百货有限公司、黄公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可隆工业株式会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时尚汇百货有限公司、黄公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时尚汇百货有限公司、黄公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北京时尚汇百货有限公司、黄公建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