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36号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伊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盛通万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守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上山,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慧能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立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战靖,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清乾,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盛通万达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慧能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盛通万达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慧能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