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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宝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与杨健炘(个体户潮安县彩塘镇乐雅五金制品厂的经营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4号
案件名称广东中宝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与杨健炘(个体户潮安县彩塘镇乐雅五金制品厂的经营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中宝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杨健炘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4号之三原告:广东中宝炊具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喜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茜,该司法务人员。

被告:杨健炘。

委托代理人:李东来,广州致信伟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宝炊具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健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宝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8元,减半收取为2189元,由原告广东中宝炊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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