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06619号
案件名称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西区店,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6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133号04室。

法定代表人冈崎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西区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甲1号2层F2-01F2-20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坂武史,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三号十五层一五二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洁,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405房。

法定代表人黄雄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洁,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销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西区店(以下简称迅销公司中关村西区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南针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唯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474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张洪占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在一审起诉称:2013年迅销公司、迅销公司中关村西区店在其系列羽绒服装上使用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高度相似的”XX”标识,侵犯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请求法院判令迅销公司、迅销公司中关村西区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向迅销公司、迅销公司中关村西区店送达起诉状后,迅销公司、迅销公司中关村西区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认为本案属于有重大影响的系列案件,级别管辖应为中级人民法院,且认为迅销公司中关村西区店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主体,主体不适格。

由于二原告已就本案相同事实向迅销公司及其各地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同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为避免诉累、实现诉讼效率,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迅销公司中关村西区店的企业类型为分公司,该院认为,本案的案由是侵犯商标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迅销公司中关村西区店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且侵权行为地亦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属于该院的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迅销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西区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迅销公司、迅销公司中关村西区店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1、认为本案属于有重大影响的系列案件,级别管辖应为中级人民法院;

2、且认为迅销公司中关村西区店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主体,主体不适格;

3、一审法院在未经实体审理的情况下,以裁代判;

4、为避免诉累、实现诉讼效率,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该案系侵犯商标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迅销公司中关村西区店领取营业执照,应当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本案迅销公司中关村西区店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且侵权行为地亦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迅销公司、迅销公司中关村西区店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西区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