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冉新国、杨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059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冉新国、杨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杨清,冉新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清,女,土家族。

被告:冉新国,男,土家族。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清、冉新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清、冉新国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