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11民初3310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望丫成宝电器经营部。
经营场所:淘宝平台:https://shop65412990.taobao.co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11MA2CWXGC66。
经营者:顾雅莉。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望丫成宝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