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三镇江城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龙菊,经理。
本院于2014年5月5日受理的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三镇江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6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