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112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宁,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常世红,系洛阳市洛龙区恒丰办公用品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世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