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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金红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552号
案件名称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金红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李金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552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红,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经营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济泺路****号(济南太阳城*层****号),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两项合计62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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