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民三初字第114号原告:青岛俪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德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承友,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及峰,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南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仲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伟珍,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垠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永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俪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水市南明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广垠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俪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俪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俪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青岛俪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