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知初字第32号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红。
委托代理人:钱志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顺慧,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云天五金机电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慈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慈溪市云天五金机电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也履行了赔偿款为由,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