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鹿知初字第25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路苏泊尔大厦。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刚,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