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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亲民与福州市鼓楼区鼎记大丰收鱼庄、曾孔池、XX恩、陈时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网罗天下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榕民初字第66号
案件名称刘亲民与福州市鼓楼区鼎记大丰收鱼庄、曾孔池、XX恩、陈时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网罗天下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亲民,福州市鼓楼区鼎记大丰收鱼庄,曾孔池,XX恩,陈时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网罗天下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66号原告刘亲民(系兰州市城关区大丰收鱼庄的业主),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书祥、林霆,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鼎记大丰收鱼庄,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550号。

负责人XX恩。

被告曾孔池(系福州市鼓楼区煲鼎记私房菜馆的业主),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代理人刘欣、强磊,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恩,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陈时光,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琳琳、邹良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网罗天下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卡拉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2-3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林宁。

委托代理人孙郡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程炳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静利,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亲民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鼎记大丰收鱼庄、曾孔池、XX恩、陈时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网罗天下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亲民撤回对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鼎记大丰收鱼庄、曾孔池、XX恩、陈时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网罗天下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50元,由原告刘亲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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