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传批:主办部门:拟稿人:月日核稿人:月日报:发:保密等级:文号:(2014)岳民初字第03352号份数: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3352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曦婕,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辉的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审 判 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黄伏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蓓-------------------------(装订线。